警察长时间搁置案件不办理被判刑
金辉警用装备采购网分享消息: 2019年9月2日,原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所长金某,及原该所民警耿某,因名下一起刑事案件久拖未办,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玩忽职守罪。
所长金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耿某免于刑事处罚。
当年11月,该案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维持原判。
但金某与耿某始终认为,这起刑事案件搁置,主要责任不在自己,而在时任该案专案组组长的丰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边某。
金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这起刑事案件发生于2015年5月,是一起追讨赌债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
案发于凤山派出所辖区,最初由金某和耿某主办。因为涉案人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发生在外地,案情复杂,已经超出凤山派出所管辖范围。
随后边某成立了专案组,任组长,金某任副组长。专案组抽调治安、刑侦、法制等部门民警加入。边某就此案主持过三次调度会,7月以后便没有再推进过该案。
金某称,他曾和耿某多次向边某汇报案件进度,请示是否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得到的回复都是“再等一等”。
金某和耿某认为,自己仅是派出所民警,无力协调专案组其他成员办案,案件因此被搁置。
10个月后,2016年4月,金某和耿某先后被调离凤山派出所,案件移交给其他民警。
2018年12月,这伙追讨赌债的涉案人又到别处犯案,这起久拖未办的案件才进入办案人员视野。随后纪检监察部门开始调查此案。
金某和耿某认为,成立专案组以后,案件的负责人应该是组长边某。造成该案搁置的责任人也应该是边某。他们只是“奉命行事”,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却被判为玩忽职守罪。而边某仅得到党纪处分。
今年7月,两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9月19日至发稿前,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边某,边某得知记者询问当时案件情况和他对案件的指示后,未有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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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开三次调度会
但未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时任凤山派出所所长金某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2015年5月27日凤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内发生一起多人打架斗殴事件。值班民警耿某出警。
随后他接到耿某电话称,现场比较复杂,有多人受伤,还有车辆被砸。他又派两人过去帮忙。同时县公安局派出两名民警到现场勘查。
打斗由索要赌债引发。索要赌债的一方,领头人叫焦久春,是河北滦平人,在燕郊等地开设赌场。
另一方是本地人张静。双方均有人受伤和车辆受损。
这起案件在公安的执法办案系统中登记的主办人耿某和金某。据丰宁县公安局一位民警介绍,他们使用的执法办案系统2013年启用,之后实施案件审批网上流传、文书网上制作、案件网上审核。
2015年6月1日,该案经主管刑事的副局长王连民批准,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操作也是通过执法办案系统完成。
金某称,因为这起案件开设赌场在其他地区,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当时凤山派出所只有6名警力,办理案件有困难。
2015年6月2日,金某将案件向主管派出所和治安工作的副局长边某做了汇报。随后,边某组织成立了专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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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在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金某和耿某玩忽职守罪的一审判决书里,边某的证言提到,专案组成立以后,2015年6月8日,6月15日和6月29日,专案组开过三调度会。
6月8日的调度会参加人员有法制大队负责人李某、治安大队队长张某、凤山派出所所长金某、民警耿某以及刑警大队的其他民警,商定成立专案组。
判决书显示,在2015年6月15日的调度会上,边某发表三条意见“第一案件要继续侦查,第二对被砸车辆进行损失鉴定,第三是等待双方的伤情鉴定结果”。
6月29日相关人员伤情鉴定出来以后,边某又对该案进行调度,金某和耿某都参加了调度会。
边某说,在这次调度会上,他提出“第一被砸车辆车损鉴定出结果以后将车辆发还,第二是拘留张静和焦久春。”
后来为什么没有拘留涉案人员?边某表示,因为拘留涉案人需要案件主办人从执法办案系统内提交材料,法制大队审批,然后主管领导批准。金某和耿某并没有通过系统提交申请。
对此,金某表示,公安局有一个惯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一般需要先和主管领导沟通,主管领导同意之后,再从执法办案系统里履行呈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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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金某、耿某部分证言
丰宁县公安系统一位民警也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过去如果成立了专案组,采取强制措施就要由专案组统一商量,然后具体负责的民警再去办理手续。
“按照惯例,办理的民警要先向负责审批的分管局长口头汇报或者电话汇报,分管局长同意采取强制措施。民警才去提交材料。不然提交了材料,分管领导没有批准,白白加重了民警的工作量。”
2015年6月29日,专案组召开了第三次调度会,这之后专案组再没有开过会。
对于这次调度会,金某和耿某表示不同意见。“第三次调度会上边某并没有提出对张静、焦久春采取强制措施。”
金某说,对于这次调度会,时任法制大队队长李某做了笔记。他负责法制审核,因为与他负责的工作相关,如果会上提到采取强制措施,他就会做记录,但是他的笔记本没有记录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容。
在判决中,李某的证言称,“会上应该没有说采取强制措施”。9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李某询问当时情况,被李某拒绝。
金某说,在案件调查初期他一直积极办理。而且初期专案组刚成立的时候,成员工作都很积极。
在专案组召开的几次调度会上,他曾经向主管局长提出过建议,比如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还有应该找谁调查取证,但是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金某还表示,7月份他给边某打过电话汇报案件情况,当时边某的答复都是“再等等”。“我也不知道局长究竟是什么意思。”
金某说,后来一次开会,他见到边某,再次问边某要不要采取强制措施,边某说证据还差很多东西,不能支持。
7月以后,耿某到石家庄学习培训,专案组其他成员也开始忙别的工作。9月,耿某学习结束返回单位,金某和耿某还到焦久春家找过他,但没有找到。
金某说:“之后边局长没有督促过我办案,专案组的其他成员也没有继续侦查过这起案件,我作为派出所所长指挥不了他们。”
耿某也曾坦言:“有专案组主要负责,我不愿意得罪人,没有人催办,我就不管了。”
红星新闻记者多次通过短信向边某询问,专案组2015年7月以后的工作情况,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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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边某部分证言
案件是否被调解
几方说法不一
在判决书中,边某的证言显示“2015年6月29日开调度会之后,我就没有再过问过这起案件。
直到2018年9月,现任凤山派出所所长张某发现了这起案件还没有结,向我汇报,我安排张某抓紧把没上传的材料上传到执法办案系统,再找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张某说找了张静,张静说他和这起案件双方已经调解,调解结果是张静与焦久春的赌债一笔勾销,双方的车损和伤员费用各自承担。”
判决书中,焦久春和张静的证言均称,案件被凤山派出所调解。他们指出,案件调解过程他们联系了当地与金某比较熟的康国申出面。
焦久春称,为了让康国申出面调解此案,自己还给康国申还上了原本不打算还的12万欠款,以保证能要回被派出所扣留的车辆和自己这方的人不被抓。
但康国申的证言则称,没有人因焦久春和张静打架的事情找他调解过。
康国申、金某、耿某均向红星新闻记者否认此案被调解过。
9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拨通了张静的电话,张静得知记者是来了解案件是否被调解,随即挂断电话。
一名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上述案件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但是不影响刑事部分的诉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立案、起诉、撤案有严格规定,不能因为双方和解就不推进案件。”
民警与所长调离
案件移交后两年仍无进展
耿某曾指出,2015年11月,专案组长边某曾询问他是否可以从执法办案系统删掉该案,他称无法删除。红星新闻记者曾就此向边某求证,但未得到回应。
2016年4月以后,金某与耿某先后调离凤山派出所,此时距案发已经10个月。
耿某与金某称,离任前案件移交给了新任凤山派出所所长张某。耿某通过执法办案系统将案件移交给了该所民警王某和袁某。
判决书中,袁某的证言称,“耿某调走时将案件从网上流转给了我和王某名下当时没和我提过这件事,也没有移交过相关纸质材料。”同时张某表示金铁和耿某没有移交过这一案件。
张某的证言称,“2018年5月河北公安系统开展案件回头看,发现几起案件未结,其中包括焦久春案。直返办案系统内只有立案和程序性文书,没有纸质案卷,没有询问材料、司法鉴定等材料。案卷直到2018年9月才在会议室的橱子里找到。”
但耿某表示,丰宁公安局移交案件没有纸质的移交惯例,都是从网上移交的。“我走的时候,把卷宗给的袁某,还特意告诉他‘这个卷宗别丢了’。”
这一案件在金铁和耿某调离后两年,仍没有任何进展。直到2018年12月焦久春在滦平再次犯案,这起案件才在2019年1月移交给滦平县公安局。
疑问:
案件主办人应该是派出所民警还是专案组长?
这起案件的主办人到底应该是谁?边某曾在证言中称,当时成立专案组,办案主体仍是凤山派出所。
由于自己只负责分管治安与派出所工作。“专案组中法制和刑侦部门不由我分管,我任专案组组长主要是协调法制和刑侦的人员,参与案件把关和推进。”
但耿某和金某认为,成立专案组案件的主办人就应该变为专案组成员,而不应该让他们作为主办人。执法办案系统也应该变更。“但这只能边某操作。”
2019年5月,丰宁县公安局曾发布说明称,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实行“首接责任制”,公安机关首个接受报警、求助、投诉的单位和或者人民警察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职责以外的事项应当先行登记,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
派出所不能办理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如接到此类警情应先期处置,并移交刑侦及相关部门。
成立专案组后,案件没有移送其他单位承办的,原立案单位仍然是办案主体,负责案件侦办。
丰宁警界一位资深警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公安部对专案组成立和解散、专案组成员的职责都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按照惯例应该是专案组全权负责案件。不能出现一个案件办得好立功了,是专案组的功劳。案件没有办结,需要承担责任就是民警来承担。
另外,以此案为例,凤山派出所当时只有6名民警,此案又涉及到跨区域作案,确实超出了派出所的办案能力。
今年7月,金某和耿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他们质疑,此案在他们任期内搁置10个月,在案件移交以后却搁置了两年。
但边某和张某只受到了党纪处分,而他们自己却被判玩忽职守罪。
他们希望法院最终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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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11月,该案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维持原判。
但金某与耿某始终认为,这起刑事案件搁置,主要责任不在自己,而在时任该案专案组组长的丰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边某。
金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这起刑事案件发生于2015年5月,是一起追讨赌债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
案发于凤山派出所辖区,最初由金某和耿某主办。因为涉案人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发生在外地,案情复杂,已经超出凤山派出所管辖范围。
金某和耿某向主管治安的副局长边某汇报。
随后边某成立了专案组,任组长,金某任副组长。专案组抽调治安、刑侦、法制等部门民警加入。边某就此案主持过三次调度会,7月以后便没有再推进过该案。
金某称,他曾和耿某多次向边某汇报案件进度,请示是否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得到的回复都是“再等一等”。
金某和耿某认为,自己仅是派出所民警,无力协调专案组其他成员办案,案件因此被搁置。
10个月后,2016年4月,金某和耿某先后被调离凤山派出所,案件移交给其他民警。
2018年12月,这伙追讨赌债的涉案人又到别处犯案,这起久拖未办的案件才进入办案人员视野。随后纪检监察部门开始调查此案。
金某和耿某认为,成立专案组以后,案件的负责人应该是组长边某。造成该案搁置的责任人也应该是边某。他们只是“奉命行事”,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却被判为玩忽职守罪。而边某仅得到党纪处分。
今年7月,两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9月19日至发稿前,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边某,边某得知记者询问当时案件情况和他对案件的指示后,未有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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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开三次调度会
但未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时任凤山派出所所长金某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2015年5月27日凤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内发生一起多人打架斗殴事件。值班民警耿某出警。
随后他接到耿某电话称,现场比较复杂,有多人受伤,还有车辆被砸。他又派两人过去帮忙。同时县公安局派出两名民警到现场勘查。
打斗由索要赌债引发。索要赌债的一方,领头人叫焦久春,是河北滦平人,在燕郊等地开设赌场。
另一方是本地人张静。双方均有人受伤和车辆受损。
这起案件在公安的执法办案系统中登记的主办人耿某和金某。据丰宁县公安局一位民警介绍,他们使用的执法办案系统2013年启用,之后实施案件审批网上流传、文书网上制作、案件网上审核。
2015年6月1日,该案经主管刑事的副局长王连民批准,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操作也是通过执法办案系统完成。
金某称,因为这起案件开设赌场在其他地区,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当时凤山派出所只有6名警力,办理案件有困难。
2015年6月2日,金某将案件向主管派出所和治安工作的副局长边某做了汇报。随后,边某组织成立了专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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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在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金某和耿某玩忽职守罪的一审判决书里,边某的证言提到,专案组成立以后,2015年6月8日,6月15日和6月29日,专案组开过三调度会。
6月8日的调度会参加人员有法制大队负责人李某、治安大队队长张某、凤山派出所所长金某、民警耿某以及刑警大队的其他民警,商定成立专案组。
判决书显示,在2015年6月15日的调度会上,边某发表三条意见“第一案件要继续侦查,第二对被砸车辆进行损失鉴定,第三是等待双方的伤情鉴定结果”。
6月29日相关人员伤情鉴定出来以后,边某又对该案进行调度,金某和耿某都参加了调度会。
边某说,在这次调度会上,他提出“第一被砸车辆车损鉴定出结果以后将车辆发还,第二是拘留张静和焦久春。”
后来为什么没有拘留涉案人员?边某表示,因为拘留涉案人需要案件主办人从执法办案系统内提交材料,法制大队审批,然后主管领导批准。金某和耿某并没有通过系统提交申请。
对此,金某表示,公安局有一个惯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一般需要先和主管领导沟通,主管领导同意之后,再从执法办案系统里履行呈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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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金某、耿某部分证言
丰宁县公安系统一位民警也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过去如果成立了专案组,采取强制措施就要由专案组统一商量,然后具体负责的民警再去办理手续。
“按照惯例,办理的民警要先向负责审批的分管局长口头汇报或者电话汇报,分管局长同意采取强制措施。民警才去提交材料。不然提交了材料,分管领导没有批准,白白加重了民警的工作量。”
2015年6月29日,专案组召开了第三次调度会,这之后专案组再没有开过会。
对于这次调度会,金某和耿某表示不同意见。“第三次调度会上边某并没有提出对张静、焦久春采取强制措施。”
金某说,对于这次调度会,时任法制大队队长李某做了笔记。他负责法制审核,因为与他负责的工作相关,如果会上提到采取强制措施,他就会做记录,但是他的笔记本没有记录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容。
在判决中,李某的证言称,“会上应该没有说采取强制措施”。9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李某询问当时情况,被李某拒绝。
金某说,在案件调查初期他一直积极办理。而且初期专案组刚成立的时候,成员工作都很积极。
在专案组召开的几次调度会上,他曾经向主管局长提出过建议,比如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还有应该找谁调查取证,但是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金某还表示,7月份他给边某打过电话汇报案件情况,当时边某的答复都是“再等等”。“我也不知道局长究竟是什么意思。”
金某说,后来一次开会,他见到边某,再次问边某要不要采取强制措施,边某说证据还差很多东西,不能支持。
7月以后,耿某到石家庄学习培训,专案组其他成员也开始忙别的工作。9月,耿某学习结束返回单位,金某和耿某还到焦久春家找过他,但没有找到。
金某说:“之后边局长没有督促过我办案,专案组的其他成员也没有继续侦查过这起案件,我作为派出所所长指挥不了他们。”
耿某也曾坦言:“有专案组主要负责,我不愿意得罪人,没有人催办,我就不管了。”
红星新闻记者多次通过短信向边某询问,专案组2015年7月以后的工作情况,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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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边某部分证言
案件是否被调解
几方说法不一
在判决书中,边某的证言显示“2015年6月29日开调度会之后,我就没有再过问过这起案件。
直到2018年9月,现任凤山派出所所长张某发现了这起案件还没有结,向我汇报,我安排张某抓紧把没上传的材料上传到执法办案系统,再找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张某说找了张静,张静说他和这起案件双方已经调解,调解结果是张静与焦久春的赌债一笔勾销,双方的车损和伤员费用各自承担。”
判决书中,焦久春和张静的证言均称,案件被凤山派出所调解。他们指出,案件调解过程他们联系了当地与金某比较熟的康国申出面。
焦久春称,为了让康国申出面调解此案,自己还给康国申还上了原本不打算还的12万欠款,以保证能要回被派出所扣留的车辆和自己这方的人不被抓。
但康国申的证言则称,没有人因焦久春和张静打架的事情找他调解过。
康国申、金某、耿某均向红星新闻记者否认此案被调解过。
9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拨通了张静的电话,张静得知记者是来了解案件是否被调解,随即挂断电话。
一名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上述案件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但是不影响刑事部分的诉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立案、起诉、撤案有严格规定,不能因为双方和解就不推进案件。”
民警与所长调离
案件移交后两年仍无进展
耿某曾指出,2015年11月,专案组长边某曾询问他是否可以从执法办案系统删掉该案,他称无法删除。红星新闻记者曾就此向边某求证,但未得到回应。
2016年4月以后,金某与耿某先后调离凤山派出所,此时距案发已经10个月。
耿某与金某称,离任前案件移交给了新任凤山派出所所长张某。耿某通过执法办案系统将案件移交给了该所民警王某和袁某。
判决书中,袁某的证言称,“耿某调走时将案件从网上流转给了我和王某名下当时没和我提过这件事,也没有移交过相关纸质材料。”同时张某表示金铁和耿某没有移交过这一案件。
张某的证言称,“2018年5月河北公安系统开展案件回头看,发现几起案件未结,其中包括焦久春案。直返办案系统内只有立案和程序性文书,没有纸质案卷,没有询问材料、司法鉴定等材料。案卷直到2018年9月才在会议室的橱子里找到。”
但耿某表示,丰宁公安局移交案件没有纸质的移交惯例,都是从网上移交的。“我走的时候,把卷宗给的袁某,还特意告诉他‘这个卷宗别丢了’。”
这一案件在金铁和耿某调离后两年,仍没有任何进展。直到2018年12月焦久春在滦平再次犯案,这起案件才在2019年1月移交给滦平县公安局。
疑问:
案件主办人应该是派出所民警还是专案组长?
这起案件的主办人到底应该是谁?边某曾在证言中称,当时成立专案组,办案主体仍是凤山派出所。
由于自己只负责分管治安与派出所工作。“专案组中法制和刑侦部门不由我分管,我任专案组组长主要是协调法制和刑侦的人员,参与案件把关和推进。”
但耿某和金某认为,成立专案组案件的主办人就应该变为专案组成员,而不应该让他们作为主办人。执法办案系统也应该变更。“但这只能边某操作。”
2019年5月,丰宁县公安局曾发布说明称,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实行“首接责任制”,公安机关首个接受报警、求助、投诉的单位和或者人民警察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职责以外的事项应当先行登记,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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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警界一位资深警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公安部对专案组成立和解散、专案组成员的职责都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按照惯例应该是专案组全权负责案件。不能出现一个案件办得好立功了,是专案组的功劳。案件没有办结,需要承担责任就是民警来承担。
另外,以此案为例,凤山派出所当时只有6名民警,此案又涉及到跨区域作案,确实超出了派出所的办案能力。
今年7月,金某和耿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他们质疑,此案在他们任期内搁置10个月,在案件移交以后却搁置了两年。
但边某和张某只受到了党纪处分,而他们自己却被判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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