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派出所电击枪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静安公安分局“电击枪”使用管理规定,全国各单位可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局派出所民警佩带电击枪开展巡逻工作,增强本区公安机关打击暴力犯罪能力,提升治安防控震慑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有力维护本区社会治安大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佩带电击枪开展巡逻工作的派出所以及佩带电击枪开展机动巡逻的特警支队。
第三条 民警佩带电击枪巡逻工作遵循“依法用枪、严格管理”的原则开展。执勤民警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电击枪,并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政治处(教育训练科)负责组织对派出所巡逻民警开展有关电击枪知识、技能的系统培训,指导民警合理、规范使用电击枪。
第五条 警保处负责配发电击枪支、电击弹和配套装备,并指导电击枪支、电击弹、电池的储存工作。
第六条 治安支队负责牵头指导派出所佩带电击枪开展巡逻工作,对民警佩带、使用、保管枪支情况开展检查评估。
第七条 各派出所具体组织实施电击枪支、电击弹的使用、保养工作,并履行管理责任。
第十条 电击枪领用和交还时,应当场检查枪支的完好性及电击弹数量,并在《静安分局电击枪使用登记簿》中登记。
第十一条 电击枪交接时,应在派出所装备室内进行,并由派出所值班领导在场监督。
第十二条 民警佩带电击枪执勤时,必须携带《人民警察证》。
第十三条 派出所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主持“勤前简报”时,应对巡逻民警携带证件、枪械装备等情况开展检查。
第十四条 民警佩带电击枪执勤期间,严禁将电击枪随意放置,遇特殊情况,应将电击枪交给本所其他民警临时保管或交由装备保管员保管在装备室内。
第十五条 因电击枪支、电击弹、电池等使用、管理不当,造成非正常损坏的,应追究派出所管理责任;民警违法使用电击枪或在佩带电击枪执勤中违反勤务规定的,分局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认定事实,视违纪违规程度和所造成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局派出所民警佩带电击枪开展巡逻工作,增强本区公安机关打击暴力犯罪能力,提升治安防控震慑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有力维护本区社会治安大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佩带电击枪开展巡逻工作的派出所以及佩带电击枪开展机动巡逻的特警支队。
第三条 民警佩带电击枪巡逻工作遵循“依法用枪、严格管理”的原则开展。执勤民警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电击枪,并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政治处(教育训练科)负责组织对派出所巡逻民警开展有关电击枪知识、技能的系统培训,指导民警合理、规范使用电击枪。
第五条 警保处负责配发电击枪支、电击弹和配套装备,并指导电击枪支、电击弹、电池的储存工作。
第六条 治安支队负责牵头指导派出所佩带电击枪开展巡逻工作,对民警佩带、使用、保管枪支情况开展检查评估。
第七条 各派出所具体组织实施电击枪支、电击弹的使用、保养工作,并履行管理责任。
第十条 电击枪领用和交还时,应当场检查枪支的完好性及电击弹数量,并在《静安分局电击枪使用登记簿》中登记。
第十一条 电击枪交接时,应在派出所装备室内进行,并由派出所值班领导在场监督。
第十二条 民警佩带电击枪执勤时,必须携带《人民警察证》。
第十三条 派出所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主持“勤前简报”时,应对巡逻民警携带证件、枪械装备等情况开展检查。
第十四条 民警佩带电击枪执勤期间,严禁将电击枪随意放置,遇特殊情况,应将电击枪交给本所其他民警临时保管或交由装备保管员保管在装备室内。
第十五条 因电击枪支、电击弹、电池等使用、管理不当,造成非正常损坏的,应追究派出所管理责任;民警违法使用电击枪或在佩带电击枪执勤中违反勤务规定的,分局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认定事实,视违纪违规程度和所造成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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