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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内撞墙自杀所长停职3民警被立案

来源: 2019/7/4 14:47:37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采购网分享消息:7月3日,五原县“公安局西环派出所非正常死亡案件”处置领导小组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处理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2019年5月30日17时40分,五原县公安局西环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瑞京摩尔城有闹事者关掉工地电闸,扰乱正常施工。处警人员到达现场,调解未果,依法将张关利及工地负责人王某带至派出所。首先对王某进行询问,对张关利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后将其带进候问室等候询问。在候问过程中,张关利提出要抽烟的要求,被拒绝后,张关利突然用头撞墙,看护人员边开门边大声制止,此时张关利第二次用头撞墙,随即倒地昏迷。看护人员随即叫来同事一起察看伤情,并拨打120请求急救,在送往医院过程中张关利已无生命体征。根据候问室监控视频显示,第一次撞墙时间为18时53分48秒,第二次撞墙时间为18时53分54秒。
   

      案件发生后,五原县公安局领导赶赴现场并上报上级部门,纪委监委、检察院同步介入,通知并向死者家属播放了全程监控视频。为进一步查明死因,公安机关在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后,于6月1日委托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检验鉴定。7月2日18时,五原县公安局取回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月3日向死者家属送达了鉴定意见通知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关利在醉酒状态下,用头部撞击墙体,致使颈髓损伤,终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亡。冠心病促进了死亡的进程。


      随后,五原县公安局党委对分管副局长和派出所所长作出停止执行职务的处理,对带班教导员予以禁闭,对3名工作人员予以停止执行职务,配合调查。同时,县公安局开展了提升执法能力的培训,并对全县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就公安干警是否存在渎职行为,五原县人民检察院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办理。7月3日上午,检察机关收到重要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依据查处情况,决定对五原县公安局西环派出所的一名干警、两名协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针对张关利到底是否被欠薪的问题,五原县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通报:经五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与住建、信访、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核实,张关利涉及到的工程有两项,其中一项是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4月9日,分包了赵某承包的某工地中庭镂空木工装饰封边工程826.04平米,约定每平米承包单价为40元,截至2019年4月10日,承包方赵某陆续向张关利支付分包费共计35053元,此笔款项已经得到了分包方赵某某(张关利合伙人)证实。2019年7月1日,由开发公司组织技术员与承包方赵某、分包方赵某某现场核算,最终签字确认分包费为33042元。
      目前,案件调查和善后工作正在依法依规进行中。
      此前报道:醉酒后在派出所内撞墙死亡
      据记者报道, 据内蒙古五原县警方通报, 男子张某因扰乱工地施工被带至派出所,他要在候问室抽烟被拒,后撞墙死亡。
      6月30日,张某的弟弟告诉澎湃新闻,张某生前在工地上做工的两三千元薪酬未发,5月30日喝酒后至工地向负责人讨薪未果,关掉了电闸,此后被带到五原县西环派出所。张某弟弟称,家人至今未收到工地拖欠的薪酬。
      6月28日,五原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五原公安微官网”发布通报称,5月30日17时40分,五原县公安局西环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瑞京摩尔城有闹事者关掉工地电闸,扰乱正常施工。处警人员迅速到达现场,依法将闹事者张某(男,48岁)及工地负责人王某带至派出所。在候问过程中,张某提出要在候问室抽烟的无理要求,在被拒绝后,张某突然用头撞墙,随即倒地昏迷,民警立即拨打120请求急救,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通报称,案件发生后,县公安局通知死者家属并向其播放了全程监控视频。
      记者获得的一段相关监控视频显示,张某在候问室中,9秒内两次撞墙,一名民警在场。张某第一次撞墙后,这名民警从门外推开门与其交谈;接着张某第二次撞墙并倒地,上述民警见状走开。另有一段视频显示,之后四名民警来到候问室查看。
      张某的妻子告诉记者,她认为民警在可以控制醉酒的张某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控制,在张某倒地后未能及时将其送医,存在一定失职。
      家属拒签尸检报告
      7月3日,张关利的弟弟张建利告诉澎湃新闻,他3日中午从五原县公安局获得相关《鉴定意见通知书》。但《鉴定意见通知书》不同于尸检报告。
      张建利称,警方向他出示了尸检报告,但拒绝提供相关复印件,他拒绝在该报告上签字。
      五原县公安局政治处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不清楚警方未提供尸检报告的原因。
      根据张建利提供的五原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张某在醉酒状态下,用头部撞击墙体,致使颈髓损伤,终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冠心病促进了死亡的进程。
      张某的弟弟张建利说警方曾告知7月1日有望获得哥哥的尸检报告,但直到今天中午才看到《鉴定意见通知书》,由于警方提供给家属的只有部分内容,未将尸体检查报告的复印本给他,他拒绝在尸检报告中签字。对于此事的处理,张建利说,今日下午警方将与他详谈,“如果没有合理的答复,将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张某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文图片均为张某的弟弟张建利提供
      针对张建利称警方未将尸体检查报告的复印本给他,7月3日,五原县公安局政治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原因并不清楚。
      张建利从五原县公安局处获得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与尸体检查报告有何区别?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澎湃新闻,在刑事案件中,所谓的尸检报告,其全称是“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是证据种类中“鉴定意见”的一种。而鉴定意见通知书是将“鉴定意见”通知相关当事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对于告知的具体程序,殷清利表示,公安机关在收到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鉴定结论通知书》,将交被害人联、交犯罪嫌疑人联分别送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家属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附卷联附注部分分别签名并注明送达时间,侦查终结后存入诉讼卷。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将其移送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三日内将鉴定结论按照以上规定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告知时,可以只告知鉴定意见的结论部分,对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不予告知。

      殷清利表示,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侦查机关如果仅告知结论,并不违反程序规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张关利在派出所内死亡的情况存在较多的疑点,其家属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告知张关利的具体死亡原因并向家属提供详细的尸检报告。张新年认为,公安机关以两句话的鉴定意见确实难以让死者的家属乃至关注此事的广大社会公众及媒体平息疑问。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关利的家属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不服,有权依据申请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进一步确定张关利死亡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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