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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到底有哪些执法权力?

来源: 2018/9/10 15:35:22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采购网分享消息: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人民警察以执法权。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安民警一些常见的现场执法权。
对一般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场执法权
     盘问、检查:《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传唤、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检查、搜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先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涉车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及涉精神病人的现场执法权
     检验检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禁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采取保护性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现场执法权
     使用警戒带:《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可以根据现场需要经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批准,在下列场所使用警戒带:
     (一)警卫工作需要;
     (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场所;
     (三)治安事件的现场;
     (四)刑事案件的现场;
     (五)交通事故或交通管制的现场;
     (六)灾害事故的现场;
     (七)爆破或危险品实(试)验的现场;
     (八)重大的文体、商贸等活动的现场;
     (九)其他需要使用警戒带的场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交通管制:《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现场管制:《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立即予以拘留:《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使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现场执法权
     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予以拘留:《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强行遣回原地:《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对民警依法行使现场执法权的保障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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