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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辅警性敲诈372万副局长同时落马(图)

来源: 2021/3/12 18:11:12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采购网分享消息:近日,一则“桃色”判决书在网上流传。这则由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90后辅警许某同时或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关系,后以家人得知后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利用公职人员担心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


      2020年12月,许某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刑13年,并处罚人民币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72.6万元。
      据悉,被许某敲诈勒索的名单中,包括许某上级,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某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某小学校长、某卫生院副院长等,其中,刘某被敲诈数额高达百万余元。
      不少网友发出疑问,这些公职人员的巨额财产,到底来自哪里?

      正观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位被欺诈的刘副局长于2020年1月被灌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梳理刘某的简历发现,从普通的刑警大队民警,到公安局副局长,刘某用了20年,并曾获得“公安局执法标兵”“十佳派出所长”等荣誉。
      1996年8月至2001年8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分局刑警大队民警;
      2001年8月至2004年3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分局经侦大队科员;
      2004年3月至2007年4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分局云山派出所副所长;
      2007年4月至2010年1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墟沟派出所副所长兼治安处警中队中队长;
      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陶庵派出所所长;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
      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
      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与其升官之路伴随的是刘某对管辖区内犯罪活动纵容,据裁判文书网刘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检方指控,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间,刘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甲、顾某、曹某等26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6000元,为其在酒店、娱乐会所(KTV)、足疗店、烟花爆竹的经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为顾某、尹某、徐某等人在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
      90后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后敲诈勒索近400万 获刑13年
      3月12日,一条“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引发网友关注。潇湘晨报记者查证后,此消息来源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该判决。
      判决书显示,原女辅警许某在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多名受害人共计372.6万元款项。
      这些受害人包括当地公安局副局长、派出所所长、卫生院副院长、小学校长等多名公职人员。
      90后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敲诈勒索,获刑13年
      根据(2020)苏0724刑初166号判决书,该案的被告人许某1994年出生,江苏灌云县人,原系江苏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的辅警。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2020年1月22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灌南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4月立案受理,在2020年12月17日审理了此案。
      灌南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9日就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查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许某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兰某乙、徐某甲、林某、刘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7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追缴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72.6万元。
      以各种理由索要巨额钱财
      梳理发现这些受害人,包括灌南县和连云港市的多名公职人员,其中包括当地公安系统的多人,并向其中两人索要100万元。
      法院认定,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许某谎称其母亲李某甲知道其怀孕欲找孙某讨要说法、怀孕补偿、分手补偿等为由,先后三次向孙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5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某乙闹事为由,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怀孕其母亲欲找寇某闹事为由,向寇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许某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许某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108万元;
      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许某与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补偿为由,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10.8万元;
      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丁某(另案处理)检举揭发关某甲生活作风以及其怀孕、其母欲找关某甲闹事为由,向关某甲索要人民币45万元;
      2017年2月至9月,被告人许某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为由,向某索要人民币14万元;
      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兰某乙老婆、到兰某乙办公室闹事等为由,向兰某乙索要人民币15万元;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与时任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徐某甲妻子、扬言到学校找徐某甲儿子闹事为由,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币29.8万元。
      一名涉案原副局长已落马
      潇湘晨报记者比对公开信息发现,此案中的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后升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的刘某乙已于2019年落马。
      2019年6月,连云港市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刘某乙接受审查调查。同年8月,刘某乙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随后移送起诉。
       2020年6月公开报道,2019年5月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对象刘某乙是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副局长,举报信称刘多次收受多家管理对象好处费、纵容其家人开设赌场,且存在作风等问题。
      3月12日,潇湘晨报记者致电连云港市灌云县纪委监委,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已对涉案公职人员均已作出处理,但工作人员未透露具体处理结果。

      延伸阅读
      90后女辅警5年“性敲诈”372万 牵出公安局副局长
      近日,一则“桃色”判决书在网上流传。这则由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90后辅警许某同时或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关系,后以家人得知后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利用公职人员担心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
      2020年12月,许某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刑13年,并处罚人民币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72.6万元。
      据悉,被许某敲诈勒索的名单中,包括许某上级,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某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某小学校长、某卫生院副院长等,其中,刘某被敲诈数额高达百万余元。
      不少网友发出疑问,这些公职人员的巨额财产,到底来自哪里?
      正观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位被欺诈的刘副局长于2020年1月被灌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梳理刘某的简历发现,从普通的刑警大队民警,到公安局副局长,刘某用了20年,并曾获得“公安局执法标兵”“十佳派出所长”等荣誉。
      1996年8月至2001年8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分局刑警大队民警;
      2001年8月至2004年3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分局经侦大队科员;
      2004年3月至2007年4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分局云山派出所副所长;
      2007年4月至2010年1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墟沟派出所副所长兼治安处警中队中队长;
      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陶庵派出所所长;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
      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
      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与其升官之路伴随的是刘某对管辖区内犯罪活动纵容,据裁判文书网刘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检方指控,2013年7月至2019年4月间,刘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浦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海州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甲、顾某、曹某等26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6000元,为其在酒店、娱乐会所(KTV)、足疗店、烟花爆竹的经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为顾某、尹某、徐某等人在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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