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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法官和法警因接受当事人请客吃饭被停职

来源: 2019/11/9 16:52:32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采购网消息:南昌中院法官、法警与江旅集团工作人员及两名代理律师在餐厅吃饭,餐厅视频截图、


     10月24日江旅集团宴请的发票


      作为亲朋好友在一起吃顿饭,原本人之常情,但身为法官,和当事人在一起吃饭,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11月5日晚,落款举报人为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实名举报,“怒斥”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相关人员及代理律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所”)律师左玉茹、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伊向明利用公款宴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法官熊绪华、法警沈振峰,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11月6日,针对实名举报内容,南昌中院迅速回应,表示将展开调查。目前,南昌中院两名涉事法官、法警已停职接受调查。


      1举报当事人公款宴请南昌法官法警
      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办的工作人员胡啸,通过举报信陈述:“2019年10月22日晚约18时45分至约22时25分期间(时长约3小时40分),左玉茹、伊向明、吴迟等在北京源宝聚酒楼(经核实,应为北京聚宝源酒楼)宴请法官熊绪华、法警沈振峰(一行七人),疑似席中饮酒。晚餐开具四张餐饮服务发票,金额共计3126元,开票手机1565294××××,服务购买方为江旅集团。2019年10月24日中午12时左右,左玉茹、吴迟等在厦门环岛路邻家闽南菜(经核实,应为临家闽南菜)宴请法官熊绪华、法警沈振峰(一行六人),餐后开具购买方为江旅集团的餐饮服务发票(发票编号为02268531),开票金额933元。”
      举报信称:“法官在执行公务中对举报人态度恶劣,未听取举报人抗辩意见及合理解释”,同时认为“江西旅游集团为达到自身目的,利用公款违规宴请司法人员,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这份图文并茂的实名举报信在互联网上传播开以后,引发舆论一片哗然。

      2视频诉讼另一方撞见“亲密的宴请”

      实名举报的背后,是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的诉讼纠纷。

      此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办法官熊绪华和法警沈振峰在赴北京和厦门两地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过程中,接受了当事人江旅集团的“宴请”。

      从上述举报信提供的视频截图显示,那次“宴请”陪同人员有江旅集团的工作人员吴迟,还包括中伦律所的左玉茹、伊向明两名代理律师。现场视频截图也标明了执法人员接受“宴请”事实过程,证据乃至细化到了用餐发票相关信息。“南昌法官来到我们公司时,态度语气很不好,给很多员工留下深刻印象。饭点时,有同事到这家离公司不远的餐厅就餐,竟撞见两位法官、法警和对方当事人及律师在一起吃饭,态度亲密。同事很震惊,随后翻拍了用餐点的监控证据。”胡啸介绍。

      前天晚上,海峡导报官微刊发了这一消息后,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向导报提供了另外两张涉事法官、法警及律师出现在另一家餐厅的画面:画面一,伊向明律师一手摸着腹部,紧挨着手里拿着卷宗袋的熊绪华法官;画面二,熊绪华法官将左臂搭在伊向明律师的肩上,同时低头,凑向伊向明的耳畔,态度亲密。左玉茹律师面带笑容,走在后面。

      熊绪华法官(右)与江旅集团的代理律师伊向明在餐厅“亲密”交谈的视频截图

      3回应南昌中院:两人已被停职检查

 

     11月6日,南昌中院公众号对举报内容进行了回应:关于当事人在网上举报该院执行法官熊绪华、法警沈振峰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利用公款宴请事件,该院纪检监察部门已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并将根据查清的事实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目前,该两名干警已被停职检查。


      公开资料显示,熊绪华在南昌中院的多起案件中,曾担任审判长。沈振峰担任过南昌中院法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左玉茹、伊向明两位律师,均系中伦律所的非权益合伙人。


      昨日,导报记者致电饭局发票的落款方——江西旅游集团,就公款接待的话题,欲向其工作人员核实。听完导报记者的采访要求后,江西旅游集团工作人员挂断了电话。


      举报人胡啸表示:“我们对法院可以第一时间做出反馈和严肃调查的态度表示赞赏,但基于非正常管辖、高强力度保全、受委吃请种种不断升级的行为,我们对后续南昌中院是否能公平、公正、公开地维护司法正义表示关注。”


      南昌中院法官、法警的行为是否涉嫌违规,或者说触犯了怎样的法律法规,尚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

      说法法规对法官行为有严格约束

      实际上,为防止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执行审判时徇私舞弊,国家和相关部门对法官行为作出了极为明确而严格的约束。

      从《法官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等,均严格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审判的纪律和行为,比如不得收受当事人及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财物及接受吃请,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福建刘佩娟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佩娟介绍:法官作为国家司法公权力的实践者,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最大可能地追求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正确地认清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同时应当保证处理案件程序公正。其中关键一点即是应自觉抵制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利用各种社会关系、以各种方式对案件的审理施加不正当的影响,否则此类事件将可能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合理的猜疑,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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