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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办案如有必要可使用微信

来源: 2019/9/19 21:43:29      点击:

      近日,公安部网站发布了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施啦!规定共修改增删了49项内容,多项困扰基层办案的问题得到了明确,微信取证,通知书微信送达、赋予辅警执法权、案件快速简易办理、减少文字记录等......亮点多多,还有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证"问题。从接处警到案件办结的整个过程都将受到影响!民警实惠多多,真正为基层减压,为办案减负!

第一、紧急调取证据可以使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向有关单位送达文书。这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节约了大量警力。

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第二、辅警可参与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微信聊天、转账、电子银行等记录可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扣押原始储存介质,无法收集的可以打印、拍照、录像。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警察、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第五、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代替书面检查笔录。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

二十四、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四十四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四十六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公安机关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

“第一百二十条 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问、告知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询问、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问、告知笔录经被询问、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或者电子签名笔录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负责询问、告知的人民警察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询问、告知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四十八、将第二百三十七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第七、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一条:“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八、简单案件的调解,在有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三十八、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三十九、将第一百五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第九、明确了不需要执法证,只有人民警察证。

十八、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工作证件”修改为“人民警察证”。

【修改】第六十七条:口头传唤时出示警察证

【修改】第七十九条:现场询问与案件有关的人出示警察证

【新增】第八十二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检查时出示警察证

第十、删除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十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三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十五、将第一百七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首次明确了提取指纹、DNA等信息的合法性。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对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吸毒、从事恐怖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规定提取或者采集血液、尿液、毛发、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人身安全检查和当场检查时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不再提取、采集。”

第十二、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决定自20191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