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这几个问题要记住
2021/4/22 10:05:41 点击:
老同学,我朋友昨天被带到派出所了,能不能帮忙问下是什么情况?
不行,我们有“三个规定”好兄弟,我有个亲戚听说案子是你在办,能跟我说说现在啥进展不?
不行,我们有“三个规定”,具体案情我不能透露。
老伙计,周末有空没,一起吃个饭吧,我有个朋友喝点酒跟人发生了点小冲突,你看...
不行,我们有“三个规定”,我还要对今天的情况进行记录!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真的认为,警察蜀黍,不近人情呢?事实上,无论是发小、朋友,还是亲戚、同事,当他们托关系找你打探案情时,请记得,千万不要触碰“三个规定”这条高压线。
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危害。落实党中央部署,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明确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进行记录和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重点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对防止干预司法、推进严格执法、维护法治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疑问权威回应
Q: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Q: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 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Q:留痕、记录,会被报复?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有一个在公安机关工作的朋友,如果你真的把他当朋友,请不要做这几件事!!!
1查询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后,违规查询个人信息、查询开房记录、查询家庭住址等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2打探案情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3帮人打招呼生活中,常常有人热心肠爱揽事,身边人一出事,就给自己的公安朋友打电话,问问能不能通融通融。很多时候,他们也不收钱、不收礼,单纯就是热心。但这个电话一打,事情性质就变了。
4受人委托请吃饭
私自和当事人见面本来就不被允许,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吃饭,性质更升一级。而这种事往往很快就会被案件的另一方知道,于是越描越黑,给办案民警带来数不清的麻烦,弄不好就得丢掉饭碗甚至身陷囹圄。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需要付出哪些代价呢?
一违反规定干预办案面临的处罚:
名誉受影响:会被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职级受影响: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自由受影响:造成冤假错案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治忠诚度打折扣: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二存在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面临的处罚:
职级受影响:司法人员存在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即给予纪律处分。
名誉受影响:会被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自由受影响:造成冤假错案或者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治忠诚度打折扣: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被过问案件可能面临的处罚:
民警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情况的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给予纪律处分。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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