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打死警察才判刑7年 (图)
被于竹君故意伤害致死的民警单波生前照 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谢寅宗 图 12月11日,山东省高院刑一庭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目前该案正在审查中。
案卷材料显示,1993年11月17日晚,青岛市沧口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市“三车”整顿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单波亮明警察身份制止斗殴时,被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于竹君拳击致死。案发后,于竹君在劳教所管教、某保险公司经理的帮助下,潜逃到外省。1996年,北京警方在钓鱼台国宾馆抓捕另一青岛籍嫌犯时,意外将于竹君抓获。
该案一度起诉至基层法院,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检方重新将该案起诉至青岛中院。1998年4月,青岛中院判决于竹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单波家庭50606元。
辩称无罪的于竹君和认为该判于竹君死刑的单波妻子董淑英双双上诉,山东省高院二审后,在认定单波制止犯罪被于竹君伤害致死的情况下,改判犯故意伤害罪的于竹君有期徒刑7年、另外再赔5万元。
董淑英认为此案改判不公,遂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她和她当年委托的律师认为,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于竹君应该受到严惩。
董淑英说,由于她长期到山东省高院、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反映单波案情况,目前,山东省高院在调查此事。
同时,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回复董淑英称,最高检接到中央第四巡视组转交的董淑英材料后,经审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已将材料转山东省检察院依法处理。
所外执行劳教人员打死警察
在等待山东省高院审查单波死亡案的日子里,董淑英有时会带上丈夫生前喜欢的食物和烟,到丈夫的坟前说说话、诉诉苦。
山东高院审查26年前警察被打死案:凶手被判7年 曾炫耀弄死警察都没事
董淑英的丈夫单波生于1959年5月24日,生前任青岛沧口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市“三车”(即出租车、旅游车和小公共车)整顿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职级为副处。
警方笔录、青岛市中院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书等材料,披露了单波死亡案的详情。
上述材料显示,1993年11月17日傍晚,于竹君携对象赵虹,和朋友李涛、王伟、刘洪顺、汲建伟(又名:汲建卫)等人到西海岸大酒店喝酒。
恰巧,当天四川峨眉山风景区运管所所长盘仲华带着运管股股长吕宏到青岛交流经验,单波和时任青岛市交管局运管处党委书记鲍林世、“三车办”副主任刘维奇等人,在西海岸大酒店接待盘仲华一行。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当日21时许,李涛外出返回途中与正欲离店的盘仲华等发生碰撞,产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李涛呼喊于竹君等人,于竹君等人闻讯相继上前与对方厮打。
案卷材料记载,在这场殴斗发生时,身着警用风衣、警裤的单波还在包厢内,当他得知这个情况后,随即赶到酒店大厅亮明警察身份制止殴斗。在制止过程中,他被于竹君猛击一拳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青岛多名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说到于竹君本地人可能不熟悉,但“嘎嘎”却相当有名。案件发生时,于竹君在青岛已很有名气。青岛市检察院的起诉材料显示,1983年,16岁的于竹君因流氓罪、抢劫罪被判刑7年。1992年11月因寻衅打人,于竹君被劳动教养两年。
1993年6月3日,青岛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于竹君改变处理决定》(青岛劳教复[93]20号),于竹君因家庭有实际困难改为所外执行。上述案件发生时,于仍处于劳教期间。
劳教所管教、保险公司经理助嫌犯潜逃
马建国的笔录显示,他连夜载着于竹君一行往潍坊方向开,1993年11月18日早上7点多,他们到达王村劳教所,先找到一个姓燕的管教。燕姓管教带着他们去找向于竹君借钱的保险公司经理李明。找到李明后,李明帮于竹君一行找了两个房间。于竹君一行也向李明说了(打死人)这件事。
王伟落网后向警方交代,李明凑了13000元钱,并找了一辆白色桑塔纳将他和于竹君、刘洪顺送到徐州,11月19日上午,李明和司机开车离去。
于竹君本人的笔录显示,马建国将他们送到王村后,他让赵虹和马建国一起回青岛。刘洪顺、王伟和他到徐州后,又相继前往郑州、广州等地躲藏,并于1994年底到北京躲藏。
在北京躲藏2年后,于竹君意外落网。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1996年6月12日出具的抓获经过显示,当天中午,该处前往海淀区钓鱼台国宾馆协助山东省刑警总队抓另一人齐常青,在国宾馆保卫处及公安部八局的协助下,迅速查获齐常青及相关人员。当天18点左右将与齐常青同在国宾馆的于竹君抓获。带回该处审查,经查于竹君系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通缉犯。
警方的扣押物清单显示,于竹君携带现金6.89万元,并使用伪造的警察制服照假身份证。
1996年8月16日,潜逃近3年的于竹君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湛山派出所押回青岛。同年8月27日,他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提请批捕。
律师提出异议,案件从基层法院重新起诉至中法院
单波的妻子董淑英和单波的弟弟单浩告诉澎湃新闻,于竹君被抓后,有中间人受于竹君方面委托找他们私了。
中间人黄旺(化名)告诉澎湃新闻,当年他受于竹君朋友的请托,找到董淑英的亲属协商。“只要家属不追究,愿意给50万元。被拒绝后,又提高到70万元,但单波的家属还是拒绝私了。”
1997年3月4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后,将于竹君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2日,市南区检察院认为,于竹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四条第二款规定,将此案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此案,董淑英当时委托的青岛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健、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顺礼给市南区检察院提交了《律师建议函》。他们认为,案发时于竹君系累犯和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在公共场所打死制止犯罪的警察单波,所犯罪行严重,而单波无过错。
孙健和朱顺礼在《律师函》中称,按当年正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罚,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拒捕犯罪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两律师认为,于竹君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对前往制止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单波故意伤害行凶并致单波死亡。因此,于竹君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定罪处刑。
两律师提出异议,认为此案重大,不应向基层法院起诉。作为经历过那个年代的律师,王少光查阅单波案所有案卷材料后,也认同朱顺礼和孙健的意见。他称,当时,故意伤害致死案件能向基层法院起诉必须具备“受害人有过错和嫌疑人自首”两个情节,才有可能向基层法院起诉,但单波案这个两个必备条件都不存在。
对于是否应该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的《严惩决定》,王少光认为,该案审判时,正值1979年《刑法》即将废止、1997年《刑法》施行阶段,依法应“从旧兼从轻”。检方适用1979年《刑法》是准确的。因为旧刑法法定最低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1997年的新《刑法》故意伤害致死最低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
王少光认为,如果适用旧刑法,除了应当引用《严惩决定》外,还应当引用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即对“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王少光说,在那个年代,律师特别紧张检察院引用《决定》,一旦引用就相当于检方建议法院判决被告人死刑。
律师的异议起到了效果,1997年,市南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青岛市检察院对于竹君故意伤害案向青岛市中院重新起诉。
朱顺礼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回忆说:“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发现程序上存在问题作出改变,作为律师,我们只是尽职提出异议。”
一审判无期徒刑
董淑英发现,前后两次起诉的起诉书中,对单波的尸检报告结果表述不一。
澎湃新闻查阅市南区检察院和青岛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发现,市南区检察院的内容为“经法医鉴定:单波系因头部受外力作用后,造成颅内出血致大脑中枢功能障碍死亡”。而青岛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则为“单波系因头部受外力作用(如碰、磕地面等)后,造成颅内出血致大脑中枢功能障碍死亡”。
除此之外,董淑英在法院庭审过程中还发现,单波尸检报告中的酒精含量跟她此前了解的不一样。
董淑英和单浩告诉澎湃新闻,单波的尸检,家属没有参与,直到青岛中院审理结束复印案卷材料时,他们才知道尸检在1993年11月19日就已进行。
青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93]公法尸检鉴字98号)显示,1993年11月19日上午,由青岛市公安局法医邀请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病理科姜天福、纪祥瑞二位主任及市南公安局法医纪家瑜于当体在青岛火化场对单波进行了剖验。
该《鉴定书》显示,根据化验,单波体内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为轻微醉酒程度。
单浩和董淑英称,他们当时听到的报告里,单波体内乙醇含量为33mg/100ml。
董淑英称,在于竹君被抓之前,她曾带着相机到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准备拍下尸检报告,但领导称案件仍涉密,让她相信组织,并让她摘录了其中关键信息。在青岛市中院一审宣判后,她和单浩查阅案卷材料时发现卷宗里有两份尸检报告,其中一份显示酒精含量为33mg/100ml,而另一份为133mg/100ml。后来他们复印时,发现33mg/100ml的尸检报告不见了。
1998年4月23日,该案一审宣判。
青岛市政府曾为单波牺牲一事申报烈士
一审宣判后,辩称“自己没有打人,判有罪错误”的于竹君,和认为“赔偿数额太少,应判处凶手死刑”的董淑英,分别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董淑英说,上诉期间,有两份比较重要的材料:一是山东省高院出具的《关于单波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见书》(鲁法技鉴字[199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书》);二是山东省高院的接访记录。
卷宗材料中的《意见书》显示,其形成时间是1997年9月12日,鉴定目的是死亡原因复核,检材包括公安、审判卷宗等材料。有关材料摘录来源于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病理科尸体解剖报告记录(尸检号A1930,报告日期:93.12.28)。
通过材料得出的分析意见为:一是单波有脑动脉粥样硬化,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及颈内动脉颅内分支处血管畸形。此病理切片中还可见血管外膜散在少量炎细胞浸润,这些可能是出血的病理基础及早期出血的生活反应表现。
二是尸检见大脑底面大量出血并见有凝块,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小脑切迹明显压痕,说明出血引起脑疝形成,这是导致死亡的原因。在脑大体标本固定过程中仍见血液自侧脑室,第三、四脑室流出伴血肿形成,这说明脑室系统内存有大量血液,这可能是因为脑内出血,破入脑室形成的。
三是卷宗材料记载单波有被撕打、拳击等情节,但头皮、颅骨及脑实质均未检见损伤的病理学改变,因此,无依据认定该损伤构成致命性损伤,但这一损伤可在颅内血管存在病变的情况下,构成激发出血的诱发因素。
董淑英还提供了一份接访记录文件,系该案二审审判员闫泰江1998年10月28日接待于竹君的姐姐于某燕、姐夫由某昌时形成的材料。
在接访过程中,闫泰江说,“你们看看先拿来钱再研究案子,先把5万元交到青岛中院,然后研究做被害方的工作,如果被害方工作做不通,就维持原判,钱再退给你们”。
闫泰江称,如果不拿这个钱,刑期不变。至少必须拿5万元,肯定要降刑期。如果比5万元拿得还多,他们向审委会汇报,可能还要减一点刑。
1998年11月19日,山东省高院对此案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鲁刑一终字第314号),确认单波闻讯前去制止殴斗,于竹君遂照单波猛击一拳,致单波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一、二审法医鉴定和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病理科尸体剖验结论,单波生前患脑动脉粥样硬化、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及颈内动脉颅内分支处血管畸形症,被厮打、拳击是构成激发出血的诱发因素。
案卷材料显示,此前该案一审开庭时,作为证人出庭的法医鉴定人认为,单波大脑中发现的动脉粥样硬化是三四十岁年龄中普遍存在的病变,不会引起血管病变变硬破裂。
董淑英说,由于二审没有公开开庭,她是在青岛中院领到的高院的终审判决。“当我看到无期改判7年时,感到的是屈辱。”她说,自己当时就哭着问中院法官“无期改判7年,公平么?这不仅对我们家,对社会,对活着的干警怎么交代?”青岛中院法官对她表示是上面改判的,他们也没办法。
王少光认为,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上诉人于竹君历史上曾被劳改、劳教,不思悔改,又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前来制止犯罪的公安人员的身体,由此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依法应予严惩”的情况下,适用旧刑法却排除两个《决定》的适用,并按照法定最低刑改判7年,有些匪夷所思。
山东省高院正审查该案
董淑英说,以前她认为案子判得不公,但因为不懂法、忙于抚养孩子和生活工作, “不知找谁说理”,她也曾到补习班学习法律。
2012年退休后,看着女儿学习已步入正轨,董淑英开始向青岛中院、青岛市检察院、山东省高院、山东省检察院以及最高检、最高法反映该案存在的问题。
案卷材料显示,协助于竹君一伙人潜逃的人,除马建国被处理外,保险公司经理李明和王村劳教所管教燕曙光曾在青岛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出现,两人作为证人证明于竹君案发次日找到他们,声称把人打得很厉害的情节及潜逃的经过。但案卷材料中并未显示李明和燕曙光被处理。
澎湃新闻查询警方的案卷材料发现,当时,同案的李涛、刘洪顺被劳动教养3年,汲建伟1996年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王伟和赵虹被收审,王伟涉盗窃,两人的处理结果不详。
获刑7年的于竹君至少在2002年已重获自由,工商资料显示,于竹君2002年与人成立青岛金赉酒行有限公司,并在青岛颐中皇冠假日酒店开设雾之花夜总会。2010年,青岛黑老大聂磊因手下打砸雾之花走上不归路。据看看新闻报道,于竹君喝高后喜欢对人炫耀:“我弄死警察都没事,老聂(注:聂磊)什么下场你不知道?”
董淑英告诉澎湃新闻,在她不断地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后,今年4月,山东省高院刑一庭负责人在青岛市中院、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找到她,称是省里要求查单波被害案的案情细节。“该负责人表示,这个案子还要调查。”
接待董淑英的山东省高院刑一庭工作人员12月11日告诉澎湃新闻,经过查询,该案件目前还在审查中。
董淑英12月10日告诉澎湃新闻,她还向中央第四巡视组反映了此事。11月30日,她接到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回复的短信称:她的来信材料中央第四巡视组已转交最高检审查办理。经审查,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已将来信转山东省检察院依法处理。
身患腰椎间盘突出、膝盖增生变形的董淑英说,比起身体上的疼痛,她最痛苦的奔波这么多年迟迟没有希望,但她还不能停下。“作为妻子,如果我不为他说话,谁会替他说话。”
已经泛黄的说情便条,董淑英当作单波的遗物保管着,她说这是单波为人的见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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