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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肆意冲撞行人和车辆 此女获刑8年

2019/10/10 16:46:55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采购网分享消息:为泄私愤,女司机廖某驾车在道路主干道上肆意冲撞,造成八辆汽车损坏、两人受伤。 笔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6年。
      今年8月廖某在海淀法院受审。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12日21时许,廖某因家庭纷争为发泄愤怒,驾驶大众牌途观轿车在海淀区西山壹号院东门主干道上肆意冲撞,造成停靠在路边或正在该路段正常行驶的多辆汽车均发生不同程度损坏,部分人员受伤。经现场群众报警,廖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出警民警抓获。本案民事问题另行解决。各车主表示对廖某的行为不予谅解。

      庭审中,检方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被害人黄某、谢某等人的陈述,伤情鉴定意见,案发现场、受损车辆照片,廖某家人的证言等。证据显示,廖某冲撞的包括出租车和私家车。两名伤者一名全身软组织损伤,一名构成轻微伤。廖某丈夫刘某在证言中表示,事发当时,自己与廖某发生争执,廖某遂将车开走。

      廖某及其辩护律师对检方的上述指控事实、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内容做了有罪罪轻辩护,提出廖某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没有造成较大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廖某表示,自己因生活压力大,情绪失控,一时冲动才做此事,对自己行为表示后悔,并称愿意赔偿被害人。但家庭经济困难,愿意有能力时再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为发泄个人愤怒,驾驶机动车不计后果在道路上肆意冲撞,以危险方法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鉴于廖某明知群众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可视为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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