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警察盗窃犯罪嫌疑人钱财获刑 丢失美好未来(图)
2020/9/17 13:02:57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采购网分享消息: 近期,江西一民警盗用嫌犯微信消费被刑拘一事引发舆论关注。无独有偶,类似的事情也曾在广东发生。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8月12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广东四会市公安局民警黎常发因赌博负债累累,其利用侦办案件掌握嫌犯手机的便利,以转账、消费、贷款等手段,共盗取三起案件中的三名嫌犯资金455786.6元。
2019年11月28日,肇庆市鼎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黎常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黎常发不服判决,上诉至肇庆中院。2020年6月18日,肇庆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黎常发的定罪、量刑以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但对其犯罪所得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相较一审判决减少了22723.63元。
盗窃案办案民警盗窃嫌犯资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黎常发盗窃案二审判决书显示,黎常发于2015年10月初入职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于2018年1月抽调到刑侦大队案管中心工作。从2016年至案发期间,黎常发多次进行网络赌博,欠债累累。为偿还赌债,黎常发利用侦办案件之机,窃取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资金。
鼎湖区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5月7日,四会市公安局抓获涉嫌盗窃罪的方某某,同年5月8日对方某某刑事拘留,5月23日对方某某取保候审。
在方某某被刑拘期间,被指派办理此案的黎常发私自占有方某某手机,在掌握了方某某手机开机密码、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通过方某某手机中的微信软件、支付宝软件分多次将方某某的资金转走,用于偿还其赌债,累计数额393284.15元。
此外,2018年5月15日,黎常发以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向方某某妻子索要了21000元现金,次日黎常发将该款项返还。
案发后,黎常发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方某某归还了全部款项393284.15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于这起犯罪事实的认定,肇庆中院在二审中予以确认。
黎常发盗窃案案发,是因涉盗嫌犯方某某的报案。方某某被取保后,听其妻子说,黎常发在办案期间叫她将方某某的身份证和工商银行卡交给他。5月24日早上,方某某到银行取钱,发现其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的款项被他人取走。
之后,方某某妻子打电话给黎常发,问他拿方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做什么?黎常发说过几天会解释清楚。方某某不同意,当日便到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方某某报案当天,四会市公安局监督室民警和刑侦大队民警到黎常发哥哥的住处找到黎常发,要求其交出涉案物品。随后,黎常发带着民警去到其岳父家,交出了藏匿于该处的方某某手机和身份证。
2018年5月29日,黎常发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此前曾两次作案,被判刑十年
在盗窃方某某资金之前,黎常发还先后盗窃另外两名嫌犯6.3万余元。
2018年1月30日,四会市公安局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吴某某,并于当天对吴某某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吴某某刑满释放。在侦查阶段,黎常发被指派办理该案。
在吴某某被抓后的数月里,黎常发私自占有了吴某某手机,在掌握了吴某某手机开机密码、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通过吴某某手机的微信软件、支付宝软件多次将吴某某的资金转走,并以吴某某的名义进行网络借贷。
鼎湖区法院一审认定,黎常发盗取吴某某资金累计71226.08元,另造成吴某某逾期罚息损失1922.11元。肇庆中院二审重新认定,黎常发盗走被害人吴某某资金53502.45元,另造成吴某某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损失共872.77元。
法院还查明,2018年2月23日,黎常发以帮忙减轻刑罚为由,向吴某某的姐姐吴某香索要25000元,但被吴某香拒绝了。
在吴某某案之后的2018年3月30日,四会市公安局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贺某,并于当天对贺某刑事拘留,5月5日对贺某取保候审。期间,黎常发被指派办理该案。
2018年3月3日至4月份期间,黎常发私自占有了贺某手机,在掌握了贺某手机开机密码、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通过贺某手机中的微信软件、财付通软件、支付宝软件分多次将贺某的资金转走。鼎湖区法院一审认定,黎常发盗走贺某资金14000元。肇庆中院二审重新认定,这一金额应为9000元。
肇庆中院认为,黎常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查办案件之机,不法使用被害人的手机窃取相关信息,通过手机中的微信、支付宝等软件秘密转走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55786.6元,用于偿还赌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黎常发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方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方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黎常发盗窃被害人吴某某、贺某银行卡内资金的数额不当,致责令黎常发退赔被害人的数额不准确,均应予以纠正。鉴于改变部分事实认定后,黎常发的犯罪数额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对其已经在幅度之内处以最低刑,量刑并无不当,不再调整。
2020年6月18日,肇庆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鼎湖区法院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即:被告人黎常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米牌Redmi4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外,肇庆中院判决责令黎常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54375.22元、退赔被害人贺某经济损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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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盗用嫌疑人微信转走6万块,已被刑拘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一民警盗用涉案当事人微信消费,引发关注。
9月12日,奉新县委政法委微信公号通报,奉新县公安局民警陈某盗用涉案当事人微信消费,涉嫌犯罪,现已由宜春市公安局指定高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陈某已被刑事拘留。
奉新县55岁妇女罗细妹于2019年8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当地警方抓获,2020年8月25日,宜春市铜鼓县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铜鼓县人民法院。澎湃新闻获取的资料显示,检方指控被告人罗细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骗取贷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卖淫罪等五项罪名。目前,罗细妹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罗细妹虽处于被羁押状态期间,她名下多张银行卡内钱财却有被转移使用的情况,总计6万余元。
9月12日,罗细妹的女儿黄燕告诉澎湃新闻,今年5月家人在查询母亲罗细妹养老金发放情况时,却发现卡内的钱不见了。通过银行查询,家人发现,母亲名下该张尾号6673的建设银行卡在5月26日、27日两天内,以微信零钱充值的方式,分九笔共转走人民币53356.34元。她立刻向警方反映了这一情况,她称,警方回应称,钱都在罗细妹的微信钱包里,未产生实际损失,不能立案,但未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而后,黄燕家人又先后在罗细妹名下的其他3张银行卡发现了类似情况:尾号2638的工商银行卡,从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分11笔共被转走4661.64元;尾号4975的农业银行卡,从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分10笔共被转走8383.31元;另一张尾号为9991的建设银行卡,2020年5月26日被转走1元。
黄燕通过查询,发现其中有三笔转账用于消费。2019年12月18日,罗细妹微信账户在奉新县鹏泰购物商场消费236.5元。商场提供的购物清单显示,所购商品有纸巾、牙膏、儿童牛排及零食水果等。2020年3月1日,罗细妹微信账户在上述商场又消费315元。根据商场提供的购物清单,购买鱼、油、米、蔬菜零食等生活用品。2020年3月2日,在奉新家润福购物广场,罗细妹微信账户消费246.4元。根据商场提供的购物清单,所购商品有八包少女系列卫生巾及肉菜生活品及零食等。
黄燕对此难以理解,“我母亲一直在被羁押,谁动了她的钱,谁去买了那些东西?”她告诉澎湃新闻,2020年6月、7月,她又多次找警方反映该情况,直至7月27日,办案人员电话回复称,现查明是内部管理出了问题,线索已移交县纪委,让家属以后与县纪委联系。
2020年9月12日,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政法委通报,奉新县公安局民警陈某盗用涉案当事人微信消费,涉嫌犯罪,现已由宜春市公安局指定高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陈某已被刑事拘留。同日,澎湃新闻多次联系高安市公安局,截至发稿无人接听。
罗细妹的辩护律师认为,罗细妹的手机被查封扣押期间出现微信内的财物被侵吞、盗窃,或说明涉案财物的扣押、保管、电子物证的提取、封存都出现了漏洞。
官方通报中,称涉事民警系“盗用微信消费”。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目前涉案民警陈某虽已被刑事拘留,但如何定罪还未明朗。丁金坤认为,目前来看陈某是利用职权,侵占了当事人的财产,属于公务员图利行为。而贪污罪中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而本案是私人财产,盗窃罪中,盗窃是秘密窃取,而本案涉及利用职权侵吞。所以,一时难有确切的罪名,可能会定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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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肇庆市鼎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黎常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黎常发不服判决,上诉至肇庆中院。2020年6月18日,肇庆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黎常发的定罪、量刑以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但对其犯罪所得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相较一审判决减少了22723.63元。
盗窃案办案民警盗窃嫌犯资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黎常发盗窃案二审判决书显示,黎常发于2015年10月初入职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于2018年1月抽调到刑侦大队案管中心工作。从2016年至案发期间,黎常发多次进行网络赌博,欠债累累。为偿还赌债,黎常发利用侦办案件之机,窃取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资金。
鼎湖区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5月7日,四会市公安局抓获涉嫌盗窃罪的方某某,同年5月8日对方某某刑事拘留,5月23日对方某某取保候审。
在方某某被刑拘期间,被指派办理此案的黎常发私自占有方某某手机,在掌握了方某某手机开机密码、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通过方某某手机中的微信软件、支付宝软件分多次将方某某的资金转走,用于偿还其赌债,累计数额393284.15元。
此外,2018年5月15日,黎常发以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向方某某妻子索要了21000元现金,次日黎常发将该款项返还。
案发后,黎常发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方某某归还了全部款项393284.15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于这起犯罪事实的认定,肇庆中院在二审中予以确认。
黎常发盗窃案案发,是因涉盗嫌犯方某某的报案。方某某被取保后,听其妻子说,黎常发在办案期间叫她将方某某的身份证和工商银行卡交给他。5月24日早上,方某某到银行取钱,发现其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的款项被他人取走。
之后,方某某妻子打电话给黎常发,问他拿方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做什么?黎常发说过几天会解释清楚。方某某不同意,当日便到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方某某报案当天,四会市公安局监督室民警和刑侦大队民警到黎常发哥哥的住处找到黎常发,要求其交出涉案物品。随后,黎常发带着民警去到其岳父家,交出了藏匿于该处的方某某手机和身份证。
2018年5月29日,黎常发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此前曾两次作案,被判刑十年
在盗窃方某某资金之前,黎常发还先后盗窃另外两名嫌犯6.3万余元。
2018年1月30日,四会市公安局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吴某某,并于当天对吴某某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吴某某刑满释放。在侦查阶段,黎常发被指派办理该案。
在吴某某被抓后的数月里,黎常发私自占有了吴某某手机,在掌握了吴某某手机开机密码、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通过吴某某手机的微信软件、支付宝软件多次将吴某某的资金转走,并以吴某某的名义进行网络借贷。
鼎湖区法院一审认定,黎常发盗取吴某某资金累计71226.08元,另造成吴某某逾期罚息损失1922.11元。肇庆中院二审重新认定,黎常发盗走被害人吴某某资金53502.45元,另造成吴某某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损失共872.77元。
法院还查明,2018年2月23日,黎常发以帮忙减轻刑罚为由,向吴某某的姐姐吴某香索要25000元,但被吴某香拒绝了。
在吴某某案之后的2018年3月30日,四会市公安局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贺某,并于当天对贺某刑事拘留,5月5日对贺某取保候审。期间,黎常发被指派办理该案。
2018年3月3日至4月份期间,黎常发私自占有了贺某手机,在掌握了贺某手机开机密码、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通过贺某手机中的微信软件、财付通软件、支付宝软件分多次将贺某的资金转走。鼎湖区法院一审认定,黎常发盗走贺某资金14000元。肇庆中院二审重新认定,这一金额应为9000元。
肇庆中院认为,黎常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查办案件之机,不法使用被害人的手机窃取相关信息,通过手机中的微信、支付宝等软件秘密转走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55786.6元,用于偿还赌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黎常发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方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方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黎常发盗窃被害人吴某某、贺某银行卡内资金的数额不当,致责令黎常发退赔被害人的数额不准确,均应予以纠正。鉴于改变部分事实认定后,黎常发的犯罪数额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对其已经在幅度之内处以最低刑,量刑并无不当,不再调整。
2020年6月18日,肇庆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鼎湖区法院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即:被告人黎常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米牌Redmi4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外,肇庆中院判决责令黎常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54375.22元、退赔被害人贺某经济损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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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奉新县委政法委微信公号通报,奉新县公安局民警陈某盗用涉案当事人微信消费,涉嫌犯罪,现已由宜春市公安局指定高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陈某已被刑事拘留。
奉新县55岁妇女罗细妹于2019年8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当地警方抓获,2020年8月25日,宜春市铜鼓县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铜鼓县人民法院。澎湃新闻获取的资料显示,检方指控被告人罗细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骗取贷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卖淫罪等五项罪名。目前,罗细妹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罗细妹虽处于被羁押状态期间,她名下多张银行卡内钱财却有被转移使用的情况,总计6万余元。
9月12日,罗细妹的女儿黄燕告诉澎湃新闻,今年5月家人在查询母亲罗细妹养老金发放情况时,却发现卡内的钱不见了。通过银行查询,家人发现,母亲名下该张尾号6673的建设银行卡在5月26日、27日两天内,以微信零钱充值的方式,分九笔共转走人民币53356.34元。她立刻向警方反映了这一情况,她称,警方回应称,钱都在罗细妹的微信钱包里,未产生实际损失,不能立案,但未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而后,黄燕家人又先后在罗细妹名下的其他3张银行卡发现了类似情况:尾号2638的工商银行卡,从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分11笔共被转走4661.64元;尾号4975的农业银行卡,从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分10笔共被转走8383.31元;另一张尾号为9991的建设银行卡,2020年5月26日被转走1元。
黄燕通过查询,发现其中有三笔转账用于消费。2019年12月18日,罗细妹微信账户在奉新县鹏泰购物商场消费236.5元。商场提供的购物清单显示,所购商品有纸巾、牙膏、儿童牛排及零食水果等。2020年3月1日,罗细妹微信账户在上述商场又消费315元。根据商场提供的购物清单,购买鱼、油、米、蔬菜零食等生活用品。2020年3月2日,在奉新家润福购物广场,罗细妹微信账户消费246.4元。根据商场提供的购物清单,所购商品有八包少女系列卫生巾及肉菜生活品及零食等。
黄燕对此难以理解,“我母亲一直在被羁押,谁动了她的钱,谁去买了那些东西?”她告诉澎湃新闻,2020年6月、7月,她又多次找警方反映该情况,直至7月27日,办案人员电话回复称,现查明是内部管理出了问题,线索已移交县纪委,让家属以后与县纪委联系。
2020年9月12日,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政法委通报,奉新县公安局民警陈某盗用涉案当事人微信消费,涉嫌犯罪,现已由宜春市公安局指定高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陈某已被刑事拘留。同日,澎湃新闻多次联系高安市公安局,截至发稿无人接听。
罗细妹的辩护律师认为,罗细妹的手机被查封扣押期间出现微信内的财物被侵吞、盗窃,或说明涉案财物的扣押、保管、电子物证的提取、封存都出现了漏洞。
官方通报中,称涉事民警系“盗用微信消费”。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目前涉案民警陈某虽已被刑事拘留,但如何定罪还未明朗。丁金坤认为,目前来看陈某是利用职权,侵占了当事人的财产,属于公务员图利行为。而贪污罪中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而本案是私人财产,盗窃罪中,盗窃是秘密窃取,而本案涉及利用职权侵吞。所以,一时难有确切的罪名,可能会定滥用职权。
至于家属对于证物可能被破坏的担心,丁金坤认为,如果是在使用手机过程中过失造成证据湮灭的,是渎职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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