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News
联系我们   Contact
你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执法知识

派出所有案不破提玩忽职守罪

2023/11/28 11:07:02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采购网分享消息:有案不破,不作为,慢作为,是拖延症害死了自己职业前途还是?

       1简要案情


       2015年5月27日,焦某1(已判刑)和张某4(已判刑)因赌债纠纷,双方组织多人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发生械斗,造成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二人、车辆损失人民币5369元的后果。

       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接警后组织出警,现场扣押两辆涉案车辆。同日时任凤山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金铁批准凤山派出所受理此案为行政案件,受案民警为金铁和耿贵凯。

       2015年6月1日,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确定案件承办单位为凤山派出所,案件承办人为金铁和耿贵凯。2015年6月8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就该案成立专案组,副局长边某任组长,被告人金铁为副组长,被告人耿贵凯和其他临时抽调的人员为成员。

       专案组成立后,该案未移送给其他单位,办案主体仍是凤山派出所,也未更换案件承办人。

       2015年6月30日,凤山派出所对焦某1进行讯问,并向焦某1通知了相关人员的伤情鉴定意见。但自此之后,被告人金铁、耿贵凯未向焦某1方面相关重要涉案人员调查取证,未及时调取焦某1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存在违法犯罪前科的相关信息,在该案造成伤害程度为轻微伤以上5人,且有“结伙作案”重大嫌疑、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况下,始终未对焦某1等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并且在未对被砸车辆进行损坏价值鉴定情况下,将扣押的两辆车辆发还给焦某1。直至2016年4月20日,金铁、耿贵凯调离凤山派出所,期间近10个月的时间,二人未对该案进行侦查,致使该案长期搁置。

       同时,被告人金铁、耿贵凯在已经获悉双方是因为赌债发生打斗、焦某1等人涉嫌赌博犯罪的情况下,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未及时移交处理。

       被告人焦某1等人在该案案发后有恃无恐,继续在北京市密云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11月)。

       2018年12月,焦某1、徐某在滦平县再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滦平县公安局将焦某1等人2015年5月27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的寻衅滋事案并案侦查。

       2019年4月30日,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焦某1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主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被告人徐某等五名恶势力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被告人张某4、张某5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罚金。

       2原判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金铁、耿贵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案件承办单位的案件承办人,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对全案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核实,未对涉案车辆进行损失鉴定,未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亦在涉案人员已造成多人轻伤的情况下,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案件长久搁置,在发现赌博犯罪线索后未依法移交,致使犯罪嫌疑人未及时受到法律制裁,继续危害社会,被告人的行为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耿贵凯在纪检部门和当庭均承认主要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铁当庭对主要事实承认,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耿贵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金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二、被告人耿贵凯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3上诉理由
       被告人金铁上诉的主要理由:上诉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1、焦某1等寻衅滋事一案的管辖权不在派出所。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条、第3条有明确分工,公安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市县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

       焦某1一案案情复杂、双方涉案人员多、且后来查明有多人户籍地跨省区,派出所的侦查手段和侦查能力根本无法完成。

       该案应由县局刑侦部门或治安部门侦破,也就是说该案办案主体不是派出所,把上诉人和耿贵凯定为该案责任人没有依据。

       2、上诉人作为专案组成员和耿贵凯做了大量的工作,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并固定了大部分证据,基本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尽到了职责范围内应尽责任,并无失职行为。

       3、焦某12018年12月在滦平县再次作案时,上诉人和耿贵凯已调离凤山派出所一年零八个月,二人调走时已移交了案件,焦某1再次作案产生的恶劣影响与上诉人无关。

       4、焦某1案件中,上诉人多次提出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问题,但主管领导每次都说研究以后再做决定。对涉案车辆的返还也是经主管领导同意才放的车。

       办理此案中,上诉人没有任何受贿和徇私舞弊行为。另外,对以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名义出具的证明“焦某1等人寻衅滋事案”的承办主体是派出所的证据,因无自然人签名,应予排除。

       被告人耿贵凯上诉的主要理由:上诉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1、上诉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上诉人从石家庄学习回来后,发现焦某1案件处于停滞、无人问津的状态,曾建议时任金铁所长应当积极破案,金铁所长称边局让再等等。

       对该案未能及时查处,上诉人主观上既无过失也无故意。

       2、上诉人客观上没有玩忽职守行为。上诉人一直向领导积极建议侦办此案,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同意返还涉案车辆,但上诉人作为普通民警,只能听从领导的指挥和安排,在所长称局长要求再等一等的情况下,上诉人是无法再进行侦查的。

       3、上诉人的行为达不到构成玩忽职守罪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要件。另外,请求排除证明“焦某1等人寻衅滋事案”的承办主体是凤山派出所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理由同上诉人金铁。

       4综合评判
       针对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焦某1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寻衅滋事一案的办案主体单位及管辖权问题

       上诉人金铁、耿贵凯均提出焦某1等人于2015年5月27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寻衅滋事一案,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条、第3条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该案案情复杂、双方涉案人员多,派出所的侦查手段和侦查能力无法完成,依细则应由县局刑侦部门或治安部门侦破,派出所不是办案的主体。

       经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2-08条和《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第2条规定,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但同时还规定,派出所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到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3-04条还规定,对接受的案件,在立案审查时或者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管辖的,应当依照移送程序进行呈批、批准、移送和送达。

       综观本案,罪犯焦某1等人2015年5月27日寻衅滋事案件发生后,凤山派出所做了先期处置工作,上诉人金铁批准凤山派出所受理此案为行政案件,后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案件承办单位为凤山派出所,承办人为金铁和耿贵凯。

       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后,明确办案主体仍是凤山派出所,亦未更换案件承办人。该事实有证人边某、张某2、李某2、袁某的证言,边某的个人笔记本记录,丰宁凤山派出所焦某1寻衅滋事案原始卷宗、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系统中焦某12015年5月27日寻衅滋事案电子卷宗等在卷证实,上诉人耿贵凯的供述亦供认焦某12015年5月27日寻衅滋事案的承办单位是凤山派出所,承办人是金铁和耿贵凯。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上诉人金铁在焦某1案立案后如审查认为不应由凤山派出所管辖,应明确提出变更管辖的建议,并依照移送程序进行呈批、批准、移送和送达。但上诉人金铁并未履行移送程序将此案移送其他公安机关侦查。

       故丰宁凤山派出所对焦某12015年5月27日的寻衅滋事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金铁、耿贵凯提出该案办案主体不是派出所,把上诉人和耿贵凯定为该案责任人没有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均为证据。

       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说明”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证明凤山派出所是焦某12015年5月27日寻衅滋事案办案主体的其他证据证明内容一致,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上诉人不能提供侦查机关使用非法手段取得该说明的线索或证据,二上诉人要求排除该说明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关于二上诉人提出作为专案组成员一直在积极侦查焦某1丰宁寻衅滋事案,金铁并多次建议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主管局长每次都说再等等或研究以后再做决定,对涉案车辆的返还也是经主管领导同意才放行的上诉理由。

       经查,根据焦某1寻衅滋事案专案组成员及参加案件协调会议人员的证言、个人工作记录和本案其他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金铁曾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经请示主管局长同意后返还涉案车辆的事实存在,而在边某的个人笔记本中却记载着2015年6月29日其召开焦某1寻衅滋事案专案协调会上最后意见:
       1、被损坏车辆出鉴定后发还车;

       2、先拘张某4、焦某1。

       上诉人金铁、耿贵凯并未按此意见执行。由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三、关于上诉人提出焦某1寻衅滋事案案发后二人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尽到了职责范围内应尽责任,耿贵凯还提出其学习回来后一直向领导积极建议侦办此案,但上诉人作为普通民警,只能听从领导让等一等的安排,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客观上没有玩忽职守行为的上诉理由。

       经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对焦某1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后,副局长边某三次主持召开案件协调会,决定成立专案组加快推进侦查工作,在6月15日、6月29日两次会议上,要求案件继续查,尽快查清案情,对车损情况作出鉴定。

       但6月30日,在未对涉案车辆损失作出鉴定意见情况下,二上诉人将扣押车辆返还给焦某1等人,未继续追查焦某1方参与作案人员情况,及时查明案情。

       7月份以后,二上诉人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取证工作,未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亦未将发现焦某1等人赌博线索移交相关公安机关,焦某1寻衅滋事一案实际处于无人问津的搁置状态,致使犯罪嫌疑人焦某1逍遥法外,继续作案,危害社会。

       上诉人金铁供述,因为2015年7月之后专案组对这起案件没人提了,也没人继续开展工作,其也没有继续办理。

       其前期积极办理,后期专案组没有处理,又找不到涉案人了,其就懈怠了,导致此案在其任期内停滞。上诉人耿贵凯供述,专案组后期没有人再催办这起案件,没有人跟其说起不要再继续办理这起案件,也没有人指示其继续办理。其跟金铁提起过这起案件不能这么挂着,金铁说专案组也没人管这个案件了,先搁着吧,其个人也不想牵头得罪人,就没有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办理。

       由此证实,二上诉人基于个人主观目的和想法,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却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玩忽职守的过失,客观上,二上诉人不履行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行为消极,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因其不作为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犯罪的客观要件。

       二上诉人提出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尽到了应尽职责和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客观上没有玩忽职守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铁、耿贵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案件承办单位的案件承办人,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对全案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核实,未对涉案车辆进行损失鉴定,未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亦在涉案人员已造成多人轻伤的情况下,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案件长久搁置,在发现赌博犯罪线索后未依法移交,致使犯罪嫌疑人未及时受到法律制裁,继续危害社会,被告人的行为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二上诉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的请求给予驳回。上诉人耿贵凯在监察机关和当庭均承认主要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金铁当庭对主要事实承认,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上诉人耿贵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判量刑时已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对二上诉人作出从轻判处,量刑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维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金辉警用装备采购网销售顾问提示,金辉警用装备采购网隶属金辉警用装备有限公司旗下,本公司是一家专业警用装备企业,主要研发及销售警用器材、警用服饰、交通防寒反光衣、防护装备、防暴器材、救援装备、交通用具、安保服装、警用皮具、警察工艺纪念品、公安警用执法单位装潢警徽标志牌、警用皮鞋、防暴头盔、警用帽、警用软件开发、执勤电子产品等实用型警用产品系列,产品布局在行业中最齐全,质量可靠符合投标及公安执法单位采购要求,公司坚持严格的质量管理与良好的售后服务相结合的经营理念,一直以来深受公、检、法、司、部队以及广大合作者与朋友们的喜爱与好评,长期致力于服务公安业务、服务公安一线、服务社会公共安全。

       

       金辉警用一直以来以打造科技强警理念,造就现代化公安文化和警察队伍,目前各业务和团队在不断的发展,我们以优质的产品,合理的价格和诚信的服务得到了广大客户的好评与垂青。公司设立华北和华南业务分部,设有专业投标部和产品售后部,员工都以勤奋的工作作风和守信重誉的经营准则,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竭诚为各位新老客户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全体员工诚挚欢迎各界朋友来我公司,领略美丽海滨城市迷人的风彩。增进友谊,洽谈业务,共创双赢。